什么是清算申请?债权人应在何时提出?
清算申请是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5.4部分进行的法院程序。法院可应公司、债权人、清算人或ASIC的申请(第459P条),对无力偿债的公司下令清算(第459A条)。
如果公司在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必须推定其无力偿债(第459C(2)条):
- 未遵从 债权人法定偿债要求
- 判决的执行令被退回且未获清偿;或
- 依据浮动担保权益(circulating security interest)被委任了接管人或其他控制人。
其他理由,例如在 股东纠纷中以公正衡平为由的清算,适用第461条。
对债权人而言。 清算本身并不能直接追回款项:清算人接管资产,并按法定顺序向债权人分配。清算适用于有能力付款却拒不付款的债务人。对于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取得判决并 强制执行 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清算申请的程序如何进行?
在昆士兰州,清算申请依据统一的公司法程序规则(harmonised Corporations rules)向联邦法院或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提交:
- 提交申请。 以宣誓书证明债务的存在以及公司未遵从法定偿债要求的情况(第459Q条)。
- 送达与通知ASIC。 申请须在提交后14天内、且至少在聆讯前五天送达公司。ASIC须在下一个工作日获得通知(第465A条)。
- 公告。 公告须在送达后至少三天、且至少在聆讯前七天在ASIC公告网站上刊登(第5.6条规则)。融资方和供应商会密切关注这些公告。
- 清算人同意书。 注册清算人的同意书须至少在聆讯前一天提交并送达(第5.5条规则)。
聆讯。 法院会审查每个程序步骤是否已获证明,以及公司是否无力偿债。如果公司未出庭,法院通常会作出清算令。法院可押后聆讯、驳回申请或作出临时命令(第467条),但必须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决(第459R条)。
公司如何对清算申请进行抗辩?
反对理由书和宣誓书必须至少在聆讯前三天提交并送达(第465C条;第2.9条规则)。
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后,申请人即丧失申请资格,但其他债权人可被替代为申请人(第465B条;第5.10条规则)。如果公司最终仍被清算,该笔付款可能构成 不公平优先受偿.
证明具备偿付能力。 法院要求提供最充分、最有力的偿付能力证据(第459C(3)条)。这意味着需要经核实的账目、现金流预测和已确认的融资安排,而不是未经审计的数字: Ace Contractors & Staff Pty Ltd v Westgarth Development Pty Ltd [1999] FCA 728。针对法定偿债要求的抗辩理由须取得法院许可方可提出,而法院仅在该等理由对偿付能力具有实质意义时才会准许(第459S条)。
为自愿管理押后聆讯。 如果公司进入 自愿管理程序,且押后聆讯更有利于债权人,法院必须押后聆讯(第440A(2)条)。这需要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可获得更好的回报,而不是乐观的期望: Creevey v Deputy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1996) 19 ACSR 456。
对债务提出异议。 利用清算申请追讨确有真实争议的债务构成滥用程序,法院可驳回申请并判令申请人承担讼费。
法院作出清算令后会怎样?
清算令一经作出:
- 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第471A条),清算人接管公司全部财产(第474条)
- 未经法院许可,针对公司的索赔和执行程序一律中止(第471B条),但有担保债权人仍可执行其担保(第471C条)
- 此后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无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第468条)
- 就可撤销交易而言,申请提交日即为追溯日(relation-back day)(第91条)。
董事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清算人提交有关公司业务和财产的报告(第475条),并协助清算人的调查(第530A条)。调查往往会引发 清算人索赔,包括针对 无力偿债交易的索赔。经评定的申请人讼费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受偿(第466条及第556条)。
如果您的公司收到清算申请,您应该怎么做?
- 记下聆讯日期。送达后三天即可刊登公告。
- 切勿置之不理;如无人出庭,法院通常会作出清算令。
- 立即寻求法律意见。反对理由须在聆讯前三天提交。
- 如实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并收集财务证据。
- 如果公司已无力偿债,应考虑在聆讯前进入自愿管理程序。
- 与申请人协商付款条件或同意押后聆讯。
- 如果选择付款,须了解不公平优先受偿的风险。对于有争议的债务,将款项付入法院可能更为合适。
Taylor David 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为公司、董事、债权人和破产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可以:
- 评估胜诉前景,准备反对理由和偿付能力证据
- 与申请人协商押后聆讯及付款条件
- 与注册清算人协调自愿管理或重组安排
- 为债权人准备并办理清算申请和替代申请人申请
- 在清算人获委任后,就董事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