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国判决可以在澳大利亚登记?

而 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 允许将列入名单的外国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在澳大利亚法院登记。登记后,该判决与本地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而 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s 1992 (Cth) 所列名单包括(但不限于)英国、新加坡、香港、日本、大韩民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色列、波兰、台湾、斯里兰卡、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马尼托巴省。

美国、中国、印度、阿联酋及其他海湾国家均未列入名单,因此其判决须适用下文所述的普通法途径。新西兰判决则另有专门制度,规定于 Trans-Tasman Proceedings Act 2010 (Cth)。

《外国判决法》下的登记程序如何进行?

债权人必须在六年内向州或地区的最高法院提出申请(第6条第(1)至(2)款)。在昆士兰州,该法院是昆士兰最高法院,位于布里斯班。如果符合正式要求,法院必须下令进行登记(第6条第(3)款)。

随后须将登记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可申请撤销登记。根据第7(2)(a)条,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必须撤销登记:

  • 根据第7(3)条,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 债务人未及时收到通知,因而无法进行抗辩
  • 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或者在上诉时被推翻。
  • 执行该判决将违反公共政策。

凡该法适用的情形,登记是唯一途径(第10条)。

未列入名单国家的判决如何执行?

未列入名单国家的判决,须通过在澳大利亚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予以执行。债权人必须证明以下四点: Benefit Strategies Group Inc v Prider (2005) 91 SASR 544; 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

  1. 外国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管辖权,通常是因为债务人在被送达时身处该国,或已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2. 该判决为终局性和决定性判决。
  3. 当事人相同。
  4. 判决金额为固定或可轻易计算的金额。

债务人仅能以欺诈、违反公共政策或剥夺自然公正为由提出抗辩。澳大利亚法院已通过这一途径执行过中国和美国的判决: Bao v Qu; Doe v Howard [2015] VSC 75。

在澳大利亚,外国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澳大利亚、美国、中国以及所有海湾国家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该公约在澳大利亚通过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 第II部分(Part II)予以实施。

根据第8条,外国仲裁裁决可在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执行,“如同该裁决是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命令”。

法院仅可基于第8(5)条和第8(7)条规定的理由拒绝执行。这些理由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未获适当通知、裁决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仲裁程序不当、裁决尚未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以及违反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包括欺诈、腐败和违反自然公正(第8(7A)条)。裁决表面存在法律错误并不构成拒绝执行的理由: TCL Air Conditioner (Zhongshan) Co Ltd v 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2013] HCA 5.

如果您持有针对澳大利亚债务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应当怎么做?

  1. 核实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否列入该条例(Regulations)。这将决定执行途径。
  2. 获取判决书或裁决书的认证副本以及送达证明。
  3. 尽早调查债务人的澳大利亚资产情况。
  4. 如果资产有可能被转移,应考虑冻结令。
  5. 判决一经承认,即可执行。 法定偿债要求 可就4,000澳元或以上的判决债务向公司送达,进而可提出 清算申请。对于金额至少为10,000澳元的判决,可向个人送达破产通知(见 个人担保与破产)。根据 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 1999 (Qld) 签发的执行令(enforcement warrant)可用于扣押和出售财产、转付债务(第三债务人扣押,garnishee)以及押记令(charging order)。

Taylor David 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为海外公司、基金、破产从业人员以及在澳大利亚有资产可追回的个人提供服务。我们可以:

  • 确认执行途径、时限和管辖法院
  • 准备并提交执行申请,并就撤销登记的申请进行抗辩
  • 获得冻结令
  • 处理法定偿债要求、破产通知、清算申请和执行令。

我们仅就澳大利亚法律及澳大利亚相关事务提供意见。这项工作属于我们的 诉讼 以及 破产 业务领域,相关领域还包括 债务追讨 以及 商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