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接管人?如何任命?
而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将接管人或任何其他为执行担保权益而控制财产的人称为“控制人”(s 9)。同时有权管理业务的接管人兼管理人称为“管理控制人”。
大多数任命是私下进行的:贷款人依据其担保协议(通常是涵盖全部资产的一般担保契据)任命接管人。接管人通常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为贷款人行事。
法院也可以任命接管人。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可以在诉讼中于公正或便利时作出任命(Civil Proceedings Act 2011 (Qld) s 12)。如果 ASIC 的调查或依据该法的诉讼正在进行,法院可以任命接管人以保护债权人(s 1323(1)(h))。
ASIC 的数据显示,2025–26年度昆士兰州接管人兼管理人的任命数量增长了近80%。
接管人的任命是否有效?
贷款人只有在其担保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任命接管人。这通常需要存在违约,并且往往需要先发出催款通知。对于“即期偿还”的债务,必须给予合理的付款时间。这指的是完成付款操作所需的时间,而不是寻找新融资的时间。高等法院在 Bunbury Foods Pty Ltd v National Bank of Australasia Ltd (1984) 153 CLR 491 一案中确立了这一标准。联邦法院在 Parras Holdings Pty Ltd v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1998] FCA 682 一案中适用了该标准。
核查贷款文件、担保文件、违约通知和任命文件。如有疑问,接管人、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任命是否有效(s 418A)。
自动失效条款(ipso facto)的中止。 当管理控制人被任命接管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时适用。此时合同相对方不能仅因该任命或公司的财务状况而行使合同权利(s 434J)。该中止适用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订立的合同。它不适用于任命后订立的合同、接管人书面同意的权利或被排除的权利(s 434J(5))。它也不妨碍因实际不履行而终止合同。联邦法院在 Rathner, in the matter of Citius Property Pty Ltd [2023] FCA 26 一案中就相应的自愿管理中止作出了同样的认定。
自愿管理。 进入 自愿管理 程序后,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或法院许可,有担保方通常不得执行担保(s 440B)。对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持有担保的贷款人是例外。它可以在“决定期”内执行担保,该期限在其收到任命通知后13个工作日届满(ss 9, 441A)。在自愿管理开始前已启动的执行可以继续(s 441B),但须受法院限制(s 441D)。
接管人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在担保文件或法院命令的范围内,接管人可以占有、经营、借款、出售或出租资产,雇用员工并提起诉讼(s 420)。如果公司处于清算中,接管人需要清算人的书面批准或法院许可才能继续经营(s 420C)。
出售时的义务。 接管人必须尽一切合理注意,以至少市场价值或合理可得的最佳价格出售(s 420A)。法院整体评估出售过程,而不是以事后之见评判价格。没有固定的核查清单(Boz One Pty Ltd v McLellan [2015] VSCA 68)。在刊登广告徒劳无益的情况下,可以不作广告(Diddams v 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 [1998] FCA 839)。
责任与赔偿保证。 接管人对其因服务、货物以及租用、租赁、使用或占用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s 419)。七天后,他们还须对公司占用的房产承担租金责任。他们可以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表明不会使用该财产,从而避免此责任(s 419A)。s 419 保留了接管人对公司的权利,而担保文件通常规定可从担保资产中获得赔偿保证。
账目与报告。 管理控制人必须保持单独的银行账户和记录(s 421)。他们必须在两个月内向 ASIC 提交关于公司事务的报告(s 421A)。接管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 ASIC 报告涉嫌由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s 422)。自 Insolvency Law Reform Act 2016 (Cth) 施行以来,控制人还须提交年度报表和控制结束报表(ss 422A, 422B)。
员工优先。 在流动担保权益下,某些优先债务(包括员工应得权益)须先于贷款人从流动资产中支付(s 433)。s 433 仅在接管人被任命时公司尚未进入清算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公司已在清算中,则由清算人根据 s 561 对流动资产适用相同的员工优先权。
接管期间董事可以做什么?
董事失去对担保财产的控制权,但仍然在任。他们保留不损害接管人变现资产之正当利益的剩余权力。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在 Capital Globe Investments Pty Ltd v Parker Investments Australia Pty Ltd [2011] QSC 31 一案中确认了这一点。该案适用了 Hawkesbury Development Co Ltd v Landmark Finance Pty Ltd [1969] 2 NSWR 782 一案中确立的长期规则。
在公司收到任命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董事必须向接管人提交关于公司事务的报告(s 429)。
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或 ASIC 投诉接管人。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并命令接管人弥补公司的任何损失(s 423)。应公司申请,法院可以因不当行为撤换接管人(s 434A)。
董事的最佳选择通常是商业性的:再融资、协商暂停协议或有序出售,或者任命自愿管理人。曾提供 个人担保 的董事应尽早另行获取法律意见。
实践中如何质疑接管人的出售?
s 420A 的争议通常在贷款人起诉担保人追索差额时出现。担保人主张接管人卖得太便宜或太仓促。
举一个实例。接管人被任命接管布里斯班的一家制造企业。他们取得两份估值报告,委任代理人,并开展为期六周的意向征集活动。最佳报价低于较高的估值,担保人提出异议。根据这些事实,不太可能构成违反义务。接管人检验了市场,并记录了他们的理由。
改变一下事实。接管人在两周内将工厂出售给贷款人介绍的一方,没有估值也没有营销。此时出售过程本身就招致质疑,即使价格事后被证明是站得住脚的。
有用的证据包括估值报告、营销材料、收到的报价以及与贷款人的往来函件。在合同交换之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疑虑。
近期动态。 自 Boz One以来,没有上诉法院重新塑造 s 420A 的标准。2026年8月,联邦政府回应了议会联合委员会的公司破产报告,将更广泛的改革推迟至生产力委员会的商业活力调查之后,该调查预计于2027年5月前提交报告。
如果贷款人已经任命或即将任命接管人,您应该怎么做?
- 收集贷款文件、担保文件、违约通知、催款通知和任命文件。
- 核查任命的每一项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 记录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事务报告的期限(s 429)。
- 在资产推向市场之前,探讨再融资或协商退出。
- 以书面形式向接管人询问估值、代理人和出售活动的情况。
- 贷款人:在任命之前,确认违约、催款通知以及任何自愿管理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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