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资助?它合法吗?
诉讼资助方是支付索赔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商业第三方。作为回报,它获得追回款项的一定份额。如果索赔失败,资助方一无所获。
在 Campbells Cash and Carry Pty Ltd v Fostif Pty Ltd [2006] HCA 41 一案中,高等法院裁定第三方资助本身并不构成滥用程序或违反公共政策。该案发生于新南威尔士州,该州已通过立法废除助讼与包揽诉讼(maintenance and champerty)。
昆士兰州尚未通过类似法律。在 Murphy Operator Pty Ltd v Gladstone Ports Corporation Ltd (No 4) [2019] QSC 228 一案中,Crow 法官宣告集体诉讼资助协议可强制执行,但未最终裁定这些古老的侵权行为在本州是否仍然存在。上诉法院在 Gladstone Ports Corporation Ltd v Murphy Operator Pty Ltd [2020] QCA 250 一案中表示同意,并认为助讼法已被纳入现代的滥用程序法。此外, Civil Proceedings Act 2011 (Qld) Part 13A 也承认获资助的集体诉讼。
清算人和债权人如何为破产索赔筹资?
清算人往往拥有强有力的 索赔,例如 不公平优先受偿 以及 无力偿债交易,但没有资金。有四种途径。
第三方资助。 根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477(2B)条,资助协议如可能持续超过三个月,清算人需取得法院、监察委员会或债权人的批准。大多数资助协议都需要此项批准。法院审查的是签订协议是否属于正当行使权力。 Robinson, in the matter of Reed Constructions Australia Pty Ltd (in liq) [2017] FCA 594 一案列出了通常考虑的因素:胜诉前景、债权人利益、案件复杂程度、其他筹资选择、资助方的溢价、债权人协商情况以及风险。如果清算人先行签约,法院可根据第1322(4)(d)条给予追溯性救济。
转让。 根据 Insolvency Practice Schedule (Corporations) 第100-5条,外部管理人可以转让该法赋予的起诉权。必须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诉讼已经开始,转让须经法院批准。
债权人资助。 根据 Corporations Act第564条,如果财产是在债权人提供费用赔偿保证的情况下追回的,法院可在分配时给予这些债权人优先待遇。在 Ford Kinter & Associates Pty Ltd v Reliance Franchise Partners Pty Ltd (in liq) (No 2) [2025] FCA 139 一案中,唯一提供资助的债权人获得了其全部债权的优先清偿。
公共资助。 ASIC 的 无资产管理基金(Assetless Administration Fund) 为调查、董事资格取消报告及部分资产追回行动提供资助。
资助协议通常包含哪些条款?
大多数协议涉及:
- 资助方的回报。 追回款项的百分比、投入资金的倍数,或两者中较高者。
- 不利费用。 如果索赔失败,资助方是否承担对方的费用并提供担保(通常以事后保险,即ATE保险,作为支持)。
- 控制权与和解。 由谁指示律师并决定是否和解。
- 终止与利益冲突。 资助方何时可以退出,退出时应得多少,以及如何处理利益冲突。
- 保密与特权。 与资助方共享法律意见可能导致特权被放弃,因此应采用共同利益和保密条款。
计算公式至关重要。假设资助方收取追回款项的30%或其投入资金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在扣除25万澳元费用后以120万澳元和解的案件中,资助方应得75万澳元,而非36万澳元。
昆士兰州律师不得按追回金额的百分比收费。根据 Legal Profession Act 2007 (Qld) 第325条,风险代理费(按结果比例收费)被禁止。第323条允许有条件的“不赢不收费”协议。第324条允许收取上浮费用,在诉讼事项中上限为原应付法律费用(不含垫付费用)的25%。不符合规定的协议根据第327条无效。
如果您面对的是获资助的索赔怎么办?
获资助的原告可能没有资产。被告可以申请:
- 诉讼费用担保。 资助方享有利润却不承担不利费用,这是一个相关的考量因素。在 Jeffery & Katauskas Pty Ltd v SST Consulting Pty Ltd [2009] HCA 43 一案中,高等法院裁定此种拒绝并不构成滥用程序;费用担保才是救济途径。
- 披露。 法院可以要求披露资助协议,通常会对预算和风险评估部分予以涂黑。
- 由资助方承担费用。 具有经济利益的资助方可被命令支付费用: Court House Capital Pty Ltd v RP Data Pty Ltd [2023] FCAFC 192。
尽早行动,因为拖延可能不利于获得担保。原告应在首次聆讯时即提出以ATE保险作为担保。在 Great Barrier Reef Yacht Club Villas Pty Ltd v Insurance Australia Ltd [2025] QSC 256 一案中,法院拒绝了事后以ATE保单替换现金担保的申请。
集体诉讼如何获得资助?
联邦法院的《集体诉讼实务指引》(GPN-CA)要求向法院披露资助协议,并在允许涂黑部分内容后向其他当事人披露。
共同基金令(CFO)允许资助方从全体集体成员的追回款项中提取佣金。在 BMW Australia Ltd v Brewster [2019] HCA 45 一案中,高等法院裁定不能在案件开始时作出共同基金令。在 Kain v R&B Investments Pty Ltd [2025] HCA 28(2025年8月6日)一案中,全体七位法官一致裁定联邦法院可以在和解或判决时为资助方作出共同基金令。该权力源自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 Act 1976 (Cth)第33V(2)条和第33Z(1)(g)条。但法院不能作出向律师支付百分比的“律师共同基金令”,因为 Legal Profession Uniform Law 第183条禁止风险代理费。
昆士兰州的 Part 13A 制度与联邦制度相似。在 Kozik v Redland City Council [2025] QSC 124(2025年6月4日)一案中,最高法院批准了资助方按判决金额25%收取的佣金。法院依据的是 Civil Proceedings Act第103R条和第103V条。只有维多利亚州允许作出团体费用令(律师按百分比收费),依据是 Supreme Court Act 1986 (Vic)第33ZDA条。
资助方如何受到监管?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34号报告)和议会联合委员会(2020年12月)建议加强法院对资助方的监督,而非实行许可制度。自2022年12月起, Corporations Amendment (Litigation Funding) Regulations 2022 已将资助安排排除在管理投资计划、许可、产品披露和反兜售制度之外。2025年12月17日,ASIC 将两项相关法律文书(2020/37 和 2020/38)延长至2029年1月31日,以待政府确定政策。截至2026年10月,联邦尚未立法建立永久性制度。法院仍是资助条款的主要监督者。
如果您需要资助,或面对获资助的索赔,应该怎么做?
- 坦率评估案件的胜诉可能、索赔金额以及被告的支付能力。
- 在保密和共同利益条款下准备一份资助简报。
- 比较各资助方的回报、不利费用保障、控制权和终止权。
- 清算人:规划第477(2B)条的批准或第100-5条的转让。
- 被告:从一开始就考虑申请诉讼费用担保和资助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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