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ross-Border Insolvency Act 2008?谁可以提出申请?

该法赋予附表1所载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法律效力。如果《示范法》与 Corporations Act 或 Bankruptcy Act不一致,以《示范法》为准(第21条和第22条)。

申请人是“外国代表”,即在外国程序中获授权管理债务人资产重组或清算的个人或机构(第2条)。清算人、管理人和破产受托人均符合条件,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的经管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亦然: Moore v Australian Equity Investors [2012] FCA 1002。

第10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申请可由联邦法院及各州和领地最高法院受理,涉及个人的申请仅由联邦法院受理。

外国主程序与外国非主程序有何区别?

外国主程序在债务人的COMI所在地进行。非主程序则在债务人仅设有“营业所”(establishment)的地方进行(第2条)。

第16(3)条推定,公司的COMI为其注册办事处所在地,个人的COMI为其惯常居所地。该推定可由客观且第三方可以确知的因素予以推翻: Akers v Saad Investments Co Ltd [2010] FCA 1221。

在 Kapila, in the matter of Edelsten [2014] FCA 1112一案中,债务人居住在维多利亚州。其在佛罗里达州的破产程序仅被承认为非主程序,但法院仍委任了一名澳大利亚代表管理当地资产。

承认会赋予外国代表哪些权利?

自动中止(第20条)。 外国主程序一经承认,针对债务人资产的个别诉讼和执行即告中止,债务人转让资产或在资产上设定负担的权利也被暂停。根据该法第16条,该中止的范围和例外情形与澳大利亚清算或破产中的中止相同。有担保债权人保留其权利。

酌情救济(第19条和第21条)。 无论是主程序还是非主程序,法院均可中止诉讼程序并暂停对资产的处置;可命令进行询问和出示文件,并将澳大利亚资产委托外国代表管理。自提交申请时起即可获得临时救济(第19条),获承认的代表还可以提起可撤销交易索赔(第23条)。

保护本地债权人(第22条)。 在向外国代表分配资产之前,法院必须确信澳大利亚债权人已获得充分保护(第21(2)条)。在 Akers v Deputy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4] FCAFC 57一案中,Saad Investments的开曼群岛清算人提议将全部澳大利亚资产汇出。联邦法院合议庭(Full Federal Court)维持了允许ATO先行追回其按比例份额的命令。

需要提交哪些文件?承认需要多长时间?

第15条要求提交:

  • 启动外国程序并委任外国代表的裁定的核证副本,或外国法院出具的证明书
  • 一份列明与债务人有关的所有已知外国程序的声明,以及依据第13条列明的任何澳大利亚破产程序
  • 外国代表出具的宣誓书,用以核实上述文件以及支持COMI认定的事实
  • 必要时提供英文译本(第15(4)条)。

依据 Federal Court (Corporations) Rules 2000 第15A部分,须就申请的提交(表格20)及所作出的任何命令(表格21)刊登公告。第14条规定了持续报告外国程序的变化或任何新程序的义务。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也有同等规则。

法院必须“尽早”就申请作出裁决(第17(3)条)。文件齐备且无人反对的申请,通常在几个月内即可获得裁决。

合作、并行程序和请求函如何运作?

澳大利亚法院和破产程序管理人员必须“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外国法院和外国代表合作(第25至27条)。如果在澳大利亚同时存在清算或破产程序,所给予的救济必须与之相符,且任何债权人不得获得重复清偿(第28至32条)。

原有机制仍然有效。依据 Corporations Act第581条,澳大利亚法院必须协助指定国家(prescribed country)的法院。这些国家包括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英国、美国和加拿大。法院也可以协助任何其他外国法院。每项请求均由外国法院以请求函提出。 Bankruptcy Act 第29条是个人破产领域的对应规定。在 Re Chow Cho Poon (Private) Ltd [2011] NSWSC 300一案中,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协助了新加坡清算人,并阐释了第581条与《示范法》如何并行适用。

如果您是持有澳大利亚资产的外国代表,应该怎么做?

  1. 查明澳大利亚境内的资产、债权以及针对债务人的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
  2. 核查是否已委任澳大利亚清算人、管理人或受托人。
  3. 收集COMI的证据以及委任令的核证副本,并附译文。
  4. 在申请承认与请求函之间作出选择,并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临时救济。
  5. 委托澳大利亚律师准备起诉程序文件(originating process)、宣誓书和通知。

Taylor David 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代理外国清算人、管理人、破产受托人及其律师,也代理受外国程序影响的澳大利亚债权人。我们仅就澳大利亚法律及在澳大利亚的事务提供意见。我们可以:

  • 就该程序可能被承认为主程序还是非主程序提供意见
  • 向联邦法院或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准备并提交承认申请
  • 申请临时救济、询问令,以及变现或汇出澳大利亚资产的命令
  • 为外国破产财产办理 清算人索赔 以及 债务追讨 。

这项工作属于我们的 破产 以及 诉讼 业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