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因何产生?
大多数纠纷发生在家族企业、专业执业机构和合营企业中。常见诱因包括:
- 被排除在管理层或董事会之外
- 控制者领取薪酬,却不派发股息
- 偏袒多数股东的关联方交易
- 稀释小股东股权的股份发行
- 各持50%股权的股东之间陷入僵局
- 对出售公司或经营策略存在分歧。
先从文件着手。股东协议可能包含优先购买权、买卖条款或“霰弹枪”(shotgun)条款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公司章程或可替换规则规范董事的罢免和股息分配,并作为合同对股东具有约束力(第140条)。
什么是第232条下的压迫索赔?
第232条(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适用于公司事务的处理、某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股东决议属于下列情形:
- 违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或
- 对某一股东构成压迫、不公平损害或不公平歧视。
该标准是客观的。 Wayde v New South Wales Rugby League Ltd (1985) 180 CLR 459一案提出的问题是:合理的董事是否会认为该决定不公平。核心问题在于商业上的不公平: Morgan v 45 Flers Avenue Pty Ltd (1986) 10 ACLR 692。良好的意图并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 Scott v Aulich [2025] FCA 1329一案中,一项没有真正商业目的、每股1澳元的股份发行,将一名持股25%的股东的股权稀释到几乎为零。联邦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压迫。
股东以及部分前股东可以提出申请(第234条)。根据第233条,法院可以将公司清盘、修改公司章程、命令收购股份、委任接管人,或限制或要求特定行为。
股份收购是最常见的救济方式。估值基准日并不固定;如果压迫行为本身压低了股份价值,法院可以对价格作出调整。
股东能否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将公司清盘?
派生诉讼。 公司所受的不法侵害,索赔权属于公司。股东或高级职员须根据第2F.1A部分获得许可,方可以公司名义起诉。根据第237条,申请人必须善意行事,且公司本身不太可能自行起诉。给予许可必须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必须存在有待审理的重大问题。公司通常可获得14天的通知。
基于公正与衡平理由的清盘。 根据第461(1)(k)条,法院可以将一家具备偿债能力的公司清盘。经典理由是僵局,以及在“准合伙”(quasi-partnership)公司中失去信任: 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 [1973] AC 360(英国上议院)。澳大利亚法院遵循该判例。在 Re Sunstar Freight Pty Ltd [2023] QSC 65一案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将一家股东已互不交流、各持50%股权的公司清盘。但第467(4)条规定,如有其他救济足以解决问题,清盘只能作为最后手段。昆士兰州上诉法院在 Asia Pacific Joint Mining Pty Ltd v Allways Resources Holdings Pty Ltd [2018] QCA 48一案中确认了这一点。
信息。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登记册(第173条),董事可以允许查阅公司账簿(第247D条)。否则,法院可以根据第247A条,为正当目的命令准许查阅。
许多纠纷还涉及违反董事义务(第181条):参见 违反受信义务.
股东纠纷是如何解决的?
在昆士兰州,诉讼在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最高法院的商事案件清单(Commercial List)受理股东权利和股份收购纠纷。联邦法院的压迫申请通常在约四周内排期聆讯,并通常转交调解。
在诉讼进行期间,紧急禁令可以限制股票发行、资产出售或控制权变更(第233(1)(i)条;第1324条)。
大多数案件在调解阶段和解,由一方依据专家估值证据收购另一方的股份。退出方式可以是出售股份、选择性减资(第256B条)或股份回购(第257A条),并以和解契据(deed of settlement)记录。审理进程缓慢,且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诉讼是公开的;协商退出则不公开。
如果您认为自己正受到压迫,应该怎么做?
- 首先阅读股东协议和章程。
- 妥善保存您可以合法获取的财务报表、会议记录和银行记录。
- 未经咨询,切勿辞去董事职务;否则您可能失去获取信息的途径。
- 来往函件应保持克制;在愤怒中写下的电子邮件会成为证据。
- 保留证据,包括短信。
- 在价值流失或公司进入外部管理程序之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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