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公平优先受偿?
而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588FA(1)条对不公平优先受偿作出了定义。不公平优先受偿是指使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清盘中本可获得金额的交易。典型例子是偿还无担保的贸易债务。
该付款还必须属于“无力偿债交易”(insolvent transaction),即在公司无力偿债时作出,或导致公司无力偿债(s 588FC)。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清偿全部债务,即属无力偿债(s 95A)。
有担保债务在担保所涵盖的范围内一般不包括在内(s 588FA(2))。公司还必须是交易的一方。以第三方自有资金作出的付款可能不在该定义范围内。
清算人可以追回哪些付款?
在截至追溯日的六个月内作出的不公平优先受偿可被撤销(s 588FE(2))。此后直至清盘开始前作出的付款也包括在内。追溯日通常是向法院提交清盘申请之日。如果公司先进入自愿管理或自愿清算,追溯日通常是该程序开始之日(s 91)。
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更长的期限:
- 关联实体(例如董事)为交易一方的,期限为四年(s 588FE(4));
- 公司意图挫败、拖延或妨碍债权人权利的,期限为十年(s 588FE(5))。
在简化清算(simplified liquidation)中适用范围更窄的规则,向非关联债权人作出的金额较小或时间较早的付款一般无法追回。
清算人必须证明公司无力偿债。某些推定可提供帮助,例如公司未能保存适当财务记录的情形(s 588E(4))。
往来账户原则如何影响索赔?
供应商通常以往来账户方式交易,供货和付款持续进行。如果某笔付款是持续业务关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则相关交易被视为一项交易(s 588FA(3))。判断标准是这些交易在相关期间内的最终效果。概括而言,可能只有债务的净减少额可被追回。
在 Bryant v Badenoch Integrated Logging Pty Ltd [2023] HCA 2 一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否定了“最高负债规则”(peak indebtedness rule)。清算人不能选择债务最高的时点作为起点。起点一般为以下时点中最晚者:
- 相关期间的起始日,例如六个月期间的起始日;
- 公司开始无力偿债之日;
- 交易关系开始之时。
某笔付款是否属于往来账户的一部分,须以客观标准判断。旨在清偿旧债而非确保继续供货的付款,可能不属于往来账户的一部分。
是否存在善意抗辩?
存在。如果债权人证明以下各项,法院不得作出对该债权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命令(s 588FG(2)):
- 其以善意成为交易的一方;
- 其没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当时无力偿债或将会无力偿债;
- 处于其境况的合理人士同样不会有此类理由;
- 其提供了有价值的对价,或基于该交易改变了自身处境。
抗辩须由债权人证明,因此能够显示您当时所知情况的证据十分重要。长期逾期的账款、付款计划或被退回的付款,都可能表明存在怀疑的理由。
如果您收到追讨要求,应该怎么做?
- 寻求法律意见。 委托律师审查索赔并提供意见。
- 不要立即付款,但也不要置之不理。 留意任何答复期限。
- 核对日期 :对照追溯日和相关期间。
- 收集您的记录,包括信用申请、发票、对账单、付款记录和往来函件。
- 核验计算。 核查往来账户的起算点、任何担保,以及每笔付款是否确由该公司作出。要求清算人提供公司无力偿债的证据。
- 核查您的保险。 及时通知任何贸易信用保险人。
- 进行谈判。 索赔可在任何阶段和解。任何和解均应以免责契据(deed of release)记录。
将索赔金额与诉讼的成本和风险进行权衡。如果索赔进入法院程序,败诉方通常会被判令支付对方部分诉讼费用。法院亦可能判给利息。
Taylor David 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的 破产 以及 诉讼 律师在澳大利亚各地为面临不公平优先受偿索赔的供应商、债权人、融资方和董事提供代理服务。我们可以:
- 审查追讨要求、您的记录以及清算人的计算;
- 评估往来账户状况及任何抗辩理由;
- 与清算人谈判,并将任何和解形成书面文件;
- 如索赔未能和解,在法院诉讼中进行抗辩。
我们也代表清算人追讨不公平优先受偿及其他可撤销交易。面临更大范围重组的董事,可参阅我们的 企业重组与扭亏 页面。